(2012年11月16日教代会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有领导有组织的民主参与渠道,进一步完善学院的教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更是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群策群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为使教代会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使教代会在职权上得到落实,在质量上得到提高,在效用上得到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院的(中专在编、大专缴金、其他专职人员)教职员工均有对学校事务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权力。
二、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
三、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四、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五、教代会代表应注重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教师代表占60%。女教工有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包括党、政、工等主要领导和部分代表组组长,教师代表占主席团成员多数以上。
六、教代会代表选举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需有选举部门的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代表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代表选出后,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七、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代表大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八、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其他有关人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和邀请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和邀请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九、教代会主席团人选由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学院党委审核、经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
十、教代会的中心议题,以学院中心工作,听取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
十一、中心议题可采取举手方式或鼓掌方式审议通过。
十二、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按照每次大会的议题,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重要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提交大会讨论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涉及到的有关方面的建议,有关方面应当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及时处理。
十三、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和执行。
十四、教代会建立提案工作组,负责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反馈和落实等工作,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十五、教代会召开期间,所有参会人员应遵守大会纪律,不无故缺席,不迟到早退,以主人翁的态度履行大会的责任。
十六、召开教代会应有筹备会、有计划、有议题、有总结、有记载、有存档。
十七、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十八、本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一篇:关于《中国教育工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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