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事业的整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院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职权。
第五条 学院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以及院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学院行政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二)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院制订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工资改革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院制订或修订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院级重要奖项的评选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二)参与民主推举学院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岗教职工。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各系(学院)、部门为选举单位组织选举。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销、撤免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八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院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并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调离本院,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并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院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院教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院教职工人数的20%左右。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干部、工青妇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院、院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院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院工会提名,报请院党委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由院工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院党委、行政与院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院行政和院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院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院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院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按《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换届时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二)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承担大会的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并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
(四)负责教代会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不定期地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院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学院)、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颁布实施,院工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原《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制度》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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